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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尽扶养义务一方,获得房产及抚恤金多数份额!

发布日期:2021-05-14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杨某与沈某夫妇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沈小某。2019年,沈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沈某及沈小某的名义购买上海市D区X路X弄X号1002 室房屋(以下简称1002号房屋)。后来,又以沈某名义购买了北京市H区XX大街X号X号楼1003 号房屋(以下简称 1003号房屋),该房屋是其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沈某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并耐心照顾,杨某作为丈夫,对沈某尽了物质及精神方面的主要扶养义务。而沈小某长年对母亲不管不问,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杨某主张继承沈某90%的遗产。沈小某不同意,杨某便委托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杨某继承取得上海市D区X路X弄X号1002 室房屋补偿款918.98万元;判令由其继承取得北京市H区XX大街X号X号楼1003 号房屋听有权,向沈小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2.8万元;判令由其继承取得我和沈某名下所有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理财、存款,向沈小某支付分割款20万元; 判令由其继承取得沈某名下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账户内存款,向沈小某支付分割款 3208.14 元;判令由其取得沈某的抚恤金7.5万元、丧葬费 2500元;判令由其继承取得沈某在K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 80 万元中的 72 万元。

近日,针对杨某与沈小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位于上海市D区X路X弄X号1002 室房屋由沈小某继承所有,沈小某应向杨某支付补偿款 410.12 万元;
2、位于北京市H区XX大街X号X号楼1003 号房屋由杨某继承所有,杨某向沈小某支付补偿款154.2 万元;
3、北京市F区X路X号X小区B座 803号房屋出售款由杨某继承所有,杨某向沈小某支付分割款79.5万元;
4、杨某和沈某名下所有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理财、银行存款由杨某继承所有,杨某向沈小某支付分割款60万元;
5、沈某名下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账户存款 6.02万元由杨某继承所有,杨某向沈小某支付分割款 9033.41元;
6、沈某的抚恤金 15 万元、丧葬费 5000 元中,由杨某取得抚恤金7.5 万元、丧葬费 2500元,由沈小某取得抚恤金 7.5万元、丧葬费 2500元;
7、沈某在K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 80 万元中,由杨某继承取得 56 万元,由沈小某继承取得24 万元。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沈小某辩称关于财产分割意见,1002号房屋属于杨某与沈某赠与给我的财产,且已实际登记在沈某和我名下,完成了赠与行为。虽登记是共同共有,但我享有一半份额,剩余 50%的25%应由杨某与我共同分割;应取得1003 号房屋价值 25%的房屋补偿款;杨某向我支付北京市F区X路X号X小区B座803号房屋价值 25%的房屋分割款;杨某向我支付沈某名下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账户内存款50%的分割款;沈某在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理赔款 80 万元我要求继承40万元。

另外,沈小某主张其对杨某与沈某都尽了赡养义务,不存在杨某所述的逃避赡养义务行为。沈某生前没有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徐律师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沈某生前没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杨某、沈小某系沈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杨某在沈某患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沈某共同生活,沈小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在 2014 年之后对沈某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沈某遗产时,应对杨某多分,继承遗产比例酌定为 70%,对沈小某少分,继承遗产比例酌定为 30%。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徐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生前一定要立好遗嘱,避免日后产生继承纠纷,亲人对簿公堂,影响家庭和睦。(以上内容转自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



承办律师——徐律师(律所合伙人律师)


徐律师自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拥有十余年法律行业实践经验。擅长领域:主要服务于房产、民商事领域业务,为个人客户提供房产、合同、经济纠纷等领域服务。曾有多年公司法务经理实务经验,熟悉公司法律风控运作。 “耐心、细心、责任心”是徐律师的为人准则,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法律事务,拥有良好的业内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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