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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追回借款167万元!

发布日期:2021-05-06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周某经徐某介绍认识了吴某,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吴某以修理厂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周某借款,共计167万元。该借款都是通过转账方式先转给徐某,再由徐某转给吴某。

2020年4月,周某与吴某进行对账结算,吴某向周某出具两份欠条,徐某也在现场。但至今吴某也未偿还此借款,周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偿还167万元本金及利息。近日,针对吴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应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67万元及利息。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吴某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徐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周某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徐某的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佐证周某的主张,对周某称吴某从其处借款167万元,应予支持。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进行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吴某未参加庭审,未提交证据证明偿还过借款,现周某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67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按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吴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结合欠条出具的时间及周某提起诉讼的时间,可确定2020年5月31日为偿还借款的合理时间,并以6月1日作为起算逾期还款利息的时间,周某要求利息标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吴某未出庭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徐律师的意见,吴某应偿还周某借款本金167万元及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若到期未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内容转自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


承办律师——徐律师(律所合伙人律师)


徐律师自2008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拥有十余年法律行业实践经验。擅长领域:主要服务于房产、民商事领域业务,为个人客户提供房产、合同、经济纠纷等领域服务。曾有多年公司法务经理实务经验,熟悉公司法律风控运作。 “耐心、细心、责任心”是徐律师的为人准则,运用专业法律知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法律事务,拥有良好的业内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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