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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28万元工程款迟迟不给,发律师函拒收,那咱们法院见!

发布日期:2021-06-16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与理由】

委托人(原告)某某装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因原告原因导致工程部分损坏,且被告新增一些工程量。

经协商,由原告承担返工修复并接受新增工程,但被告应另外支付相关费用。

2019年1月9日由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签证单》,确认返工工程修复费用65816.4元。同日,由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工程验收单》,确认工程验收合格,验收金额为1896944元。

2019年1月11日由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金额1962760.4元。

2019年1月18日由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工程验收单》(新增工程),确认新增工程验收合格,验收金额9394元。

2019年1月19日由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工程结算书》(新增工程),确认结算金额9394元。

工程结算后,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1273546.68元的义务。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均遭到了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XX设施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亦无异议,对原告所诉工程款1273546.68元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73546.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62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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