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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委托方强势退回货款!对方上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1-08-06浏览次数:

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购买基本合同》,在几年间一直为被告公司提供货品。约定被告公司应于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付清货款,并给予对方欠款支持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如对方逾期支付货款或欠款超过最高限额,原告有权单方面调整给予被告的欠款限额和货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就订货方面,被告公司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发送订货计划,确定次日订货数量、品名、交货期等,并提供下两个月的订货计划给原告,以便原告制定生产及物流计划。原告按前条的订货原则接受订货并将上述货物卸至被告公司指定地点。被告公司签收原告的交货单据、开具的发票为被告公司确认收货的方式。

关于担保责任,经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应为本协议条款下的货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担保或其他令被告公司合理满意的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被告公司在与原告购销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承担的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和差旅费等)。

2017年5月12日,王XX与原告、被告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王XX对被告公司向原告购买立邦涂料产品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被告公司所购立邦产品货款结清为止。




一审法院

经各类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购买基本合同、担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公司应及时付款。被告公司对于对账单、出库单和发票均无异议,被告公司认可已付款金额。

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90215.93元及利息;被告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担保人承担责任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和担保人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公司)提交了3组证据。我方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二及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

二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办律师温馨提示】供货企业在现实中多数都存在货款被压、催收未果的现象,一旦协商不成要走到诉讼,证据就成为了重中之重。作为供货方,我们代理的原告公司有相对完善的供货合同及流程,对于收货一方支付货款的方式、欠款限额及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我方出货,对方收货都有书面单据为证。建议广大供货企业切勿在流程上“偷工减料”,以避免造成企业货款无法退回的损失。

案件承办律师介绍



宋律师 自2014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接近七年时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在公司投资、并购、资产重组、融资、产权投资及股权改制等业务领域亦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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