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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这一行为,被判拘留+罚款!

发布日期:2021-08-17浏览次数:

鲁法案例【2021】263


案情详情

牛赶赶自愿将其座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的住房租赁给郭芸芸,在房屋租赁有效期内牛赶赶伙同他人以更换门锁方式进入,致使租客郭芸芸回家时无法打开房门,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牛赶赶仍不听从民警劝告并拒绝打开房门。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牛赶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牛赶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牛赶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牛赶赶仍不服,最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牛赶赶与乙方郭芸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甲方牛赶赶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处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乙方郭芸芸,作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至2019年6月。

2018年12月9日上午,郭芸芸向济南历下公安分局千佛山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租赁合同期间居住的房屋被他人以破坏门锁的方式非法侵入,无法进入房间。

2018年12月14日,济南历下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牛赶赶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牛赶赶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济南历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程序看,被告济南历下公安分局于2018年12月9日接到报案后,当日予以受理,并对原告牛赶赶依法进行传唤、制作了询问笔录、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处罚前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原告牛赶赶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18年12月14日对原告牛赶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上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从实体看,根据被告济南历下公安分局对原告牛赶赶及其他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2018年12月9日,原告牛赶赶伙同他人以更换门锁方式进入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处房屋,并将房屋租赁人郭芸芸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擅自销毁,造成租客回家时无法打开房门。该房屋系报案人郭芸芸租赁居住,且尚在租赁有效期内。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原告牛赶赶仍不听从民警劝告并拒绝打开房门。被告历下公安分局据此认定牛赶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成立,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本案中,原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其拒绝打开房门及擅自销毁他人家中保存持有的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拒绝听取出警民警劝告的行为,均不属于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节。被告历下公安分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牛赶赶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主张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郭芸芸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而取得的居住权及居住期间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租赁合同未依法解除或终止前,原告无权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干扰承租人的居住权及侵害其财产权。至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原告均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牛赶赶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牛赶赶提出上诉。日前,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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