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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要对半分吗?

发布日期:2021-10-11浏览次数:

男子婚前全款买三套房,婚后“全职”带娃,妻子工作赚钱,多年婚姻一地鸡毛,房产、孩子互不相让。


数年前,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后多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乔女士口中,丈夫是这样的:

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丈夫也很无趣,不懂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他们的夫妻生活又是这样的:

自己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频繁更换工作,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婚姻已一地鸡毛,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同时,王先生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3套房产女方判得25%份额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了名字,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法院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乔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近日,该案二审开庭判决。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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