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8355053

法律咨询热线:

18618355053

父亲给女儿汇款80余万,算借款还是赠与?能要回吗?

发布日期:2022-01-04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2006年,老张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女儿小花(化名)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而老张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

大学读书期间,老张对小花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就想着能弥补一点是一点。

大学刚毕业时,小花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时常和父亲诉苦。恰逢老张房屋被拆迁并收到拆迁款,顾念亲情,也希望女儿在事业上有所作为,所以对小花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前后,老张向小花共汇款45次合计95160元,用于女儿的日常生活消费,另外还帮小花支付了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合计259000元,分五次转账447000元赞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可是,没想到不久后老张失业又生病,再加上房子装修等经济压力,身上背负的债越来越多。

2019年年底,老张向小花催讨上述款项,均遭到果断拒绝,双方为此争吵,父女关系越闹越僵。在“还”给父亲40000元之后,小花更是彻底失去联系,无奈之下老张将亲生女儿告上法院。

80余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

老张认为,他对女儿在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

小花辩称,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上的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款。自己与老张也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该由老张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系父女关系,对案涉款项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老张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小花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虽然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更不在义务范围之内。本案中,老张提供买车、创业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故老张给女儿的95160元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706000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在女儿小花已归还40000元的基础上,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其归还借款666000元。

近日,湖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18618355053
邮箱地址:boruiwanhe2020@163.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周六日 10:00-17: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A座12层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