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8355053

法律咨询热线:

18618355053

就业遭遇歧视,求职者将公司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22-02-25浏览次数:

前几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积极推进在司法审判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求职者起诉招聘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引起了不小的关注。

这起案例中,法院判令招聘公司向遭受就业地域歧视的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并且在媒体上登报道歉。最高法指出,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

闫某某认为
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法院认定,该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最高法指出,本案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文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18618355053
邮箱地址:boruiwanhe2020@163.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周六日 10:00-17: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A座12层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