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房东全某与任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毛坯房出租给任某居住。房屋交付后,经全某同意,任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当时双方并未就租赁期满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租赁到期后,任某认为地板、墙砖、马桶、门等应归其所有,要求全某返还其一个月的租金,算是对以上已经形成的附合装修装饰物损失的补偿,否则就不退房。而全某则表示自己并不需要这些家具物品,能拆除的任某可以拆除带走,但不能对原有房屋造成破坏。双方僵持不下,任某迟迟不肯搬离该房屋,全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天花板、门窗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东全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由任某使用,房屋到期后任某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可以拆除,但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拆除。同时,由于双方此前没有对地砖、墙砖等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任某无权要求全某补偿其相应费用。所以,任某逾期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任某搬离涉案房屋,并赔偿全某租赁期届满后直至其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