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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反约定、不配合办证,租户可以任意搬离并请求房东退租吗?

发布日期:2022-05-11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安某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某商铺用于经营餐饮生意,公司承诺协助安某办理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后,安某开始进场装修,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协助安某办理营业执照。安某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于是在租赁到期前自行从涉案商铺撤场,但当时并未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双方亦未办理交接。

后来,双方就房租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现场勘查时双方才办理交接,该场地已空置数月。安某起诉要求公司退回已经交纳的租金、装修押金并赔偿装修装饰损失。而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安某支付直至房屋交接日的租赁费用。安某则不同意支付其撤场之后的租赁费用。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在自行搬离房屋后,未通知出租人收房或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即使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也并不能当然解除,只有有权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向对方发送了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合同才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因此,当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决定解除合同、提前退租时,应提前通知出租人,以便于对方做好准备工作,租赁房屋腾退时应交还钥匙等物品,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作为出租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构成违约,有错在先;但另一方面,安某擅自搬离,未及时通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未及时配合办理交接事宜,任由租赁场地空置数月,其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最终法院确认,以双方均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庭审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判决由公司退回安某装修押金并赔偿安某装饰装修损失;由安某向公司支付双方合同解除之前的商铺租金及解除后腾退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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