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龚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在租住过程中,刘某想提前退租,于是在8月8日告知了房东龚某,龚某当即表示同意。刘某在8月17日搬离房屋之时和搬离房屋后多次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但龚某未予理会,一直拖延交接。直至8月28日房屋租给了新租户,二人才见面办理了交接。 二人因房租的计算期限问题诉至法院。刘某认为,其于8月17日已经搬离涉案房屋,是因为房东龚某未及时配合,才一直未能办理退租交接手续,故主张租金应当计算至8月17日。而龚某则认为,房屋交接时间是8月28日,租金应该计算至8月28日,因此拒不返还该期间租金。 【法官说法】 对于确定好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如果要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出租方,给出租方处置房屋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并与出租人协商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腾空房屋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进行房屋交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及时接收房屋,如果怠于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双方于8月8日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刘某于8月17日腾退完毕并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但因龚某不配合导致直至8月28日才办理了交接手续,故法院认为因龚某不配合交接导致租赁期限的延长不应当计入刘某的租赁期限,但同时考虑因刘某于合同到期前无故退租,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