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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要小心!公章少了四个字,结果......

发布日期:2023-01-16浏览次数:

 湖南株洲的李女士因为不满意装修过程,与装修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谁知对方转头称协议上盖的是“萝卜章”坚决不退钱。还有这种操作?

基本案情

    家住株洲市石峰区某小区的李女士欲对房屋装修进行翻新,在网上选择了一家价格十分优惠的装修公司,然后根据网上广告信息与言某取得联系,与言某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预付了39200元装修款。

    合同签订后,言某和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一道与李女士对接起装修设计、施工事宜。然而后期施工进度异常缓慢,李女士多次催促无果。

    几经交涉后言某答应将预付款退给李女士,约李女士到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了退款协议,落款处盖了“株洲某艺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该协议时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萧某在场。

    后言某和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退款协议履行,李女士遂将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言某起诉至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在该案的诉前调解过程中,萧某向李女士支付了10000元,对于尾款29200元拒绝支付。

    庭审过程中,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退款协议上的公司章是言某私刻的“萝卜章”,而且与其公司全称相比还少了“设计有限”四个字,对该公章效力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萝卜章,字面意思是用萝卜为材料刻的章,制作方便,快捷,后为一些公司单位私刻公章和假章的代名词。

    听了该公司的答辩意见,李女士当场傻眼了。明明签退款协议是在该公司的办公室进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萧某也在场,谁能想到会是“萝卜章”?谁能注意到协议上盖的章少了“设计有限”四个字?!

法院判决

    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虽然涉案《装修施工合同》非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李女士所签,《退款协议》中加盖的公章也与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称不完全相符,但结合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与李女士有对接装修事务,《退款协议》是在某艺装修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且签订时萧某在场等事实,可以认定萧某作为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由其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判决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李女士退还装修款29200元。

法官说法

    “真人假章”合同的效力认定,可结合行为人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被代(表)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后围绕合同约定的行为表现,是否足以让合同相对人信赖合同主体即为被代(表)理人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

    对于本案《退款协议》中的“假章”问题,法院也考量了原告是否尽到了对该公章的基本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公司的全称为“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款协议》中盖章的名称为“株洲某艺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所盖之章当属“萝卜章”无疑。但是,该“萝卜章”具备了株洲某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株洲某艺装饰”主要名称字样,所缺少的“设计有限”四字并不容易让人察觉异样。合同相对人对“假章”的审查义务,应根据其文化程度、商事经验等因素来区别考量。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家庭妇女,应认定其在签订《退款协议》时善意无过失。

    但同时提醒人们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对合同主体(公章)、合同内容要进行认真比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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