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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一方要在离婚时承担多大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1-05-06浏览次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05年6月自行相识,2005年7月登记结婚, 2006年育有一女曹某某。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认定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八万元。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本案中,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我们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当事人进行了报警记录、就诊记录等证据的搜集,并结合照片、证人证言进行了系统的编排。

在我国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也只有十万元,通过我们律师的不懈努力,在现在的证据情况下,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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