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还?是否还需要继续还?
公司申请破产后,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对该企业破产清算,那么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做以下一系列工作:
一、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二、破产管理人会对该企业所欠的债务进行核查,并通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对所欠债务做出汇总表;
三、破产管理人还会对该企业的债权进行核查,也就是别人欠这个破产企业的钱同样要查清楚;
四、破产管理人会通知该企业的股东和高管,要求其提供企业的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如股东和高管不配合,导致法院无法清算,则股东和高管会涉及个人的清算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和高管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如果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认为该企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侵占企业资产或破产公司自己还有债权没收回,就会在债权人会议上将情况通知债权人,并由债权人表决,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对该部分资产予以追收,追回来的钱,给各位债权人分配。如果债权人不愿意垫付追收的诉讼费,破产管理人就不会启动追款诉讼。
【律师有话说】
通过上述工作,破产管理人追回来钱,则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债权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实现。随后,该企业被注销,等于宣告死亡,没有足额偿还的债务也随之消亡。人死债消,大致就是这个道理。
破产清算工作非常复杂,各方利益缠绕,律师可作为债权人的破产清算顾问参与整个过程,能够以最大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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