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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理合法!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06-07浏览次数:

上周五得到团队律师的好消息,又一例合同纠纷胜诉啦!委托人L女士从事平面设计工作,而被告W某某拖欠了L女士十几万的设计服务费,在L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后,委托郝律师将对方告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W某某辩称,自己的债务与原告L某某无关,不认可债权转让。

原来,被告W某某拖欠的款项是应该给付某某平面设计公司。而此公司法人在2020年9月向被告W某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公司已将对其债权转让与原告L某某。



《债权转让通知书》中载明:“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L某某,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债权是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公司为W某某提供设计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净透析项目设计74件,计费用人民币119160元;双成药业项目设计13件,计费用人民币27750元;凯茵科技项目设计14件,计费用人民币9900元。所欠的上述债务款总计人民币156810元,扣除我司2018年的印刷制作款总计人民币10000元,债务款总计人民币146810元,请于2020年11月31日前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落款有某某平面设计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同时,法定代表人亦通过电话告知被告W某某债权转让事宜。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平面设计公司与被告W某某之间形成的设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此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某某平面公司将对被告W某某的债权转让予原告L某某,不存在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原告L某某代替某某平面设计公司取得债权人地位,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W某某,对W某某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扣除应给付被告W某某三万印刷制作款外,再由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设计服务费126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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