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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户北京“假结婚”,相关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23-03-27浏览次数: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会通过结婚离婚等方式达到买房的要求。因为很多城市是限购的,比如规定每个家庭限购一套房子。或者有些拆迁户也会存在为了获取利益,假结婚的情形。

基本案情

梁先生一家三口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但夫妻俩都没有北京户口,出于对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考虑,三年前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假结婚”办理北京户口。为了让妻女落户北京,梁先生和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落户费用35万元,先期支付15万元,合同期限是3年半,办成后再支付尾款,协议还承诺,可有一名子女随同迁入户口。

“假结婚”提上日程,梁先生先跟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姜女士又通过中间人丁某给梁先生及其妻子介绍了北京郊区的王某,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后,梁先生让妻子和王某在京郊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是“假结婚”,领证后双方依旧各过各的日子,只等满足条件时母女俩能将户口迁入北京。然而,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没到,梁先生便得知这事“黄”了。

为此,梁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女士退还全部已付费用并支付利息,姜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因为政策变了,2021年北京取消了外省市人员投靠入农业户口的政策,所以落户的事在约定期限内办不成。而对于她先期收到的15万元大部分已分给中间人和介绍人,她只留下4万元,因此只同意退还4万元。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其行为不仅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也违背婚姻制度的初衷,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姜女士全额退还梁先生已支付的15万元,同时,考虑到双方均存在过错,梁先生主张的利息未获法院支持。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妻子投靠丈夫入农业户口的,北京城八区须结婚满五年,但是如果是北京远郊区(县),结婚满3年即可,并且对申请人年龄无要求。这是所有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中,对申请人年龄、结婚年限两项综合起来要求最低的一类。

然而自2021年4月15日起,北京取消了外省市人员投靠入农业户口的政策,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也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条件要求较高: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在政策变化后,一些人通过“假结婚”落户北京的计划落空,围绕退款问题产生的诉讼涌入法院。

从法律角度讲,所谓“假结婚”属于双方私下约定,只要按照法律要求符合结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在民政局进行登记并领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婚证背后附着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假结婚”所签订的一系列的协议其本质是为了办理户口,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违婚姻缔结的初衷,有违善良风俗;而“假结婚”的约定也违背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扰乱户籍管理秩序,进而违背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风险提示

1. 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的概念,只要在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领证,婚姻关系即成立。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如重婚、未到法定婚龄、受胁迫等),婚姻即为合法有效。

2. 一旦完成婚姻登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并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突然因为意外事故离世,也没有订立遗嘱,即使夫妻双方为“假结婚”,因夫妻关系合法有效,配偶享有对离世一方遗产的继承权。

3. 在所谓“假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二人是“假结婚”,约定夫妻财产为分别所有制,但此类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一方仍可能需要对“假结婚”对象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诸如“假结婚”假戏真做的情形,亦对名为“假离婚”的夫妻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原婚生子女的抚养等产生很大风险。

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即要尊重婚姻,敬畏规则,守法生活。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否则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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