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8355053

法律咨询热线:

18618355053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发布日期:2023-05-04浏览次数: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事故双方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定并且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18618355053
邮箱地址:boruiwanhe2020@163.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周六日 10:00-17: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A座12层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