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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加我,100元/天”——犯罪了!

发布日期:2022-02-23

“出租微信号加我,100元/天”
“日结,加我长期有效”
微信账号还能出租?
真有这种稳赚不赔的好事吗?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个人微信账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账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郭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出租自己名下的微信账号,以牟取非法利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租赁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通过虚假博彩、贷款、炒股等平台,引诱被害人转账,然后以微信支付方式转移诈骗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郭某等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存有一定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其实,这些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在此,提醒大家以案为鉴,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身份信息及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法官提示

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存有一定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其实,这些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在此,提醒大家以案为鉴,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身份信息及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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