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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风险如何防范?

发布日期:2023-12-13

    引言:关于房子的争议,在离婚诉讼中一直争论不休,无论是子女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之前我们写了一篇《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风险如何防范?》,本期我们从子女结婚后,来讲风险的防范问题。读完此文您将会对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部分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同情形,通常法律会如何认定,会有初步了解,及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希望能给有这些困惑的读者一些启示和帮助。
而且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后,父母在子女离婚时为了挽回损失,便主张出资是借款,那么如果父母主张借贷是否能成立?甚至还有主张是借名买房?这一系列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我们会在后期另文阐述。

    内容提要:关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我国法律不同时期曾作出过不同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就不同,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次对“解释三”的规定作了变更。而“现行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施行后,网络上各个法律账号充斥了大量的解释是只要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真的是这样吗?本案将结合实例解疑答惑。

    关键词:婚后购房 父母出资 全款或贷款 产权登记 赠与一方 赠与双方 

一、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类型及要点概述
    婚后购房,因为是出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因情况不同而结果不同,概括的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3、双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任一方名下,登记双方名下。

    4、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任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

 二、以案解读现行法律之规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是这样解释的:

    何谓“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除了明确的赠与合同外,是否还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体现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情况,但此种情况宜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不同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更为详尽、也可能有区别的论述:结论大概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院对此问题的看法,似乎又调整为“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制”优先适用,也没有做出更加明确的解释。且离婚纠纷案件大多在网上没有判决书,可供参考和研究的判例不多,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

    (二)案例解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吴X(男方),1985年5月1日出生,某国企员工。2014年11月2日与李X(女方)结婚,婚后2015年1月1日生育一子。2016年3月1日李X(买受人)与孙X(出售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226.5956万元,首付:160.5956万元,贷款:66万元。2016年5月9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李X名下。

    2021年3月,吴X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分割婚内房产。李X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系其父母全款出资,截止2020年8月30日,贷款已全部由其父母偿还完毕。且房产登记其一人名下,应当认定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该房产的是赠与给李X个人还是夫妻双方成为争议的焦点,吴X主张李X父母的出资款因是婚内赠与,在无李X父母明确意思表示赠与李X个人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该房屋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李X主张其父母的出资是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房产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李X除提交了父母出资的银行流水外,还提交了其父母赠与一方的声明以证明确实是赠与其个人的意思表示,及双方微信沟通内容。

    法院认为:

    诉争房屋系李X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李X名下,考虑到出资、还贷以及双方微信沟通内容,本院认为李X父母的出资系对李X个人的赠与,并确定该房为李X的个人财产。

    办案启示:

    民法典实施后,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内接受赠与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赠。

    与一方的情况下,属于赠与双方。本案看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赠与双方。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赠与,不能机械的理解法条所述的“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确定是登记主义,以登记为准。

    三、风险防范

    实践中,每个案例会有其特殊性,还有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套用,为了方便大家避坑,总结以下要点:

    1、能全款不贷款

    如果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该出资视为直接转化为房产,如果是部分出资,则无法直接全部转化为物权,仅能对出资归属作出认定。

    不动产物权的确定往往以登记为准,如果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也可以推定是对赠与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财产。但如果是父母部分出资,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通常就会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2、能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登记在双方名下

    确定不动产的归属,以物权登记为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解释,明确将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作为认定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可见,物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是关键。

    3、约定优先

    根据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依照约定处理”,即约定优先,约定大于法定。如果要百分之百避免风险,那么最好是父母与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做好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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