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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喝点儿开车没事了?”这种误读离了大谱

发布日期:2023-12-25

    说起来,“醉驾入刑”已12年有余。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进一步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等醉驾认定标准,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数据上看,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2011年至2021年,全国机动车增加了1.81亿辆、驾驶人增加了2.59亿人。而同期因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此前十年(即2001—2010年),减少了两万余起。

    显然,重拳高压之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共识,道路安全指数直线提高,这也被视为立法推进社会治理的典型范例。也恰因此,此番新意见出台才如此备受关注。但在解读多元、信息芜杂的大背景下,舆论走向也有跑偏之势。比如有人担心,新规会不会让人产生侥幸心理,觉得醉驾情节轻微的不会被处理,胆子一下子大起来。更有人嘀咕,这下好了,以后喝点酒开车没事了……种种说法,显然存在多个维度的误读。

    一则,现行刑法并没有修改,“醉驾入刑”大原则没有变。此次意见并非立法行为,而是明确执行标准。执行标准之所以优化,更多是针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具体纠结:比如,某司机喝酒后叫了代驾,正常行驶到小区后,司机接替代驾将车辆停放到自己的车位。这一短距离的行驶是否构成“醉驾”?小区内的公共通道是否可称为“道路”?对此的认定,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往往标准不一。而此番新意见就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二则,宽严相济本就是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宽不意味着放任不管,严也不代表不讲实际一刀切。就醉驾惩处而言,其实早在2017年5月,最高法就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试行)》,其中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机动车类型、车速、道路状况、实际损害、醉酒程度和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定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基于此,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操作规定,以缓解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从数据上看,这些年来,酒后驾驶现象并未因宽严相济反弹。以2020年为例,全国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的2011年减少了70%以上。某种程度上讲,优化调整执行标准,不是放松对醉驾的惩处,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树立统一标准,压缩自由裁量、以权谋私的空间。

    此外,相比之前,新意见也增加了不少从严处置的细则。如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也再次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

    再则,即便醉驾行为没有“入刑”,也不意味着不受处罚。按照新意见,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人,还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难看出,即便是在一些情况下不构成犯罪,醉驾的代价依旧十分高昂。

    常言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在全社会层面移风易俗殊为不易,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既需要好言好语的劝导,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回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刚性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也是一种唤醒,它唤起人们的文明意识,形塑人们对规则的敬畏,最终让习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当此之时,倘若因为对相关法律的误读乃至不负责任的调侃,消解了好不容易立起的规矩、涵养的文明,无疑是巨大的社会损失。

    当然,舆论场上出现的疑惑、误读,对相关部门也是必要提醒:既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释疑工作,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打消重新冒头的侥幸心理;更要确保司法裁量权始终处于阳光下,以“人人平等、公正司法”为更安全的社会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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